(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不断激发改革活力。坚持深化改革作为突出重点立足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工作实际持续加大组建形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的改革力度拓展深化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加快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指引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发展培养一批规模化、品牌化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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